黨紀學習教育·每日一課|關于黨員信仰宗教、搞迷信活動的處分規定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條對黨員幹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動作出處分規定。
黨員幹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動,與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和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的要求背道而馳。我國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💆♂️🙅🏻♀️,但黨員作為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,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🧏🏼♀️、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,堅守共產黨人的精神家園,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🕵️。黨員幹部信仰宗教,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💇🏼♀️,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教育,視情況采取要求限期改正🚔、勸其退黨、除名等組織處置。
黨員幹部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,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體現。梳理近年來落馬的黨員領導幹部,仍有人“不信馬列信鬼神”——有的長期在家燒香拜佛🧎♂️⏬,有的給自己祖墳🚍、辦公室調風水⛓,有的指使行賄人給“大師”捐款👼🏽🤳。黨員幹部搞迷信活動絕不是一件小事,會侵蝕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🧑🍳,也常常與腐敗行為相伴相生,必須以嚴格的紀律予以規制。
實踐過程中,有兩點需要把握:一是認定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,既不以黨員參加入教儀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、皈依證等宗教類證件為前提👩🏻💻,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加過宗教活動為前提🦀,而是應當以該黨員背棄共產主義信仰🪹,信仰某一宗教為判定標准。二是把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與組織、參加一般的民俗👼、習俗活動,以及正常參加遊覽活動區分開來🚶♀️。不能把一些有著曆史文化傳統和民族、區域特色的民俗、習俗活動當成迷信活動🧘🏽。黨員幹部偶爾到一些寺廟、道觀、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觀遊覽或參加活動儀式等👱,其目的僅僅是為了遊覽或工作,也不應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🦸🏿。